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孙硕硕,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义诉被告孙硕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硕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020年2月14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王义1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共12个月,全部本金于2021年2月14日一次性还清,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贰拾的违约金,现已到期,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硕硕向原告王义借款。被告孙硕硕向原告王义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孙硕硕今借到王义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共12个月,全部本金于2021年2月14日一次性还清,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贰拾的违约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要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借款人:孙硕硕,出借人:王义。原告索要款项未果,引发诉讼。 经相关信息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原告涉嫌刑事犯罪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义务,被告则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王义主张被告孙硕硕返还借款10000元,违约金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硕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由其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硕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义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孙硕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厉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胜男 书 记 员  许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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