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登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赵登建诉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登建、被告李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偿还借款2138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等用于诉讼维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邻村高中同学关系,自2019年起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夏季被告欲在潍坊购房,于是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情面,只好同意。原告先后数次通过微信和银联向被告转款213800元,其中184000元用于房子首付,29800元用于房贷支出,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近期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被告现无偿还能力,对于原告所诉的担保费问题,不属于诉讼维权的必要条件,我方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1日,被告因买房向原告借款184000元,又于2021年3月19日因偿还房贷向原告借款29800元,共计213800元。该款项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138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未约定借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担保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雪偿还原告赵登建借款本金213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登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4元,申请费1589元,由被告李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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