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东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更登,男,****年**月**日出生,藏族。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东昌与被告更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任东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任东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钦 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西日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