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福香,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刘兴川,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毛永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福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兴川、毛永兰所有的位于新疆阿勒泰市的农产品菜瓜籽7500公斤(价值149340元)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杨福兴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8××××(品牌型号:思域牌DHW6463R2CS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福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杨福兴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8××××(品牌型号:思域牌DHW6463R2CS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7元,由申请人王福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文萍 书 记 员 朱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