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晋10刑终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纳),追缴违法所得(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1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飞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三次,积176分。二级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鹏飞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鹏飞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延福胜 审 判 员  范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郝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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