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维香,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高彬,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维香与被执行人高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由被执行人高彬赔偿申请执行人田维香损失费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彬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留置送达;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3、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高彬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4、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高彬户籍地查找其下落,核实为被执行人高彬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将上述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328执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