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即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平道 书 记 员 孙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