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N,地址: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廖跃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152××××××××××××*。 被告:林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计收为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巫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