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波,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王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原告次波与被告王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次波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按原告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次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次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瓦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