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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志辉,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胡连德,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刘志辉与被执行人胡连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52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调解内容为:一、被告胡连德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刘志辉26000元小麦款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后25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7.5元整。

因被执行人胡连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申请人刘志辉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胡连德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胡连德的户口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该被执行人无补助等收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刘志辉说明,申请人刘志辉也提供不了执行线索,故本院将该案被执行人胡连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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