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军、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乔小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军与被告乔小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丁军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丁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