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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952974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605-3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火松,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雯,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垂关,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曾小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公司)诉被告王垂关、曾小妹、庄烨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6月1日依法转为简易程序,本案由审判员邱利明独任审理。原告易商公司于同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庄烨铭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火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垂关、曾小妹返还其代偿款17878.63元(计算方式:代偿款22278.63元-金融服务费4400元=17878.63元);2、被告王垂关、曾小妹支付其相应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7878.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所得之违约金);3、被告王垂关、曾小妹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6日,王垂关、曾小妹与易商公司订立《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1份,约定王垂关因购买汽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城南工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47400元。申请易商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王垂关向易商公司交纳金融服务费4400元。如王垂关逾期还款,银行要求易商公司垫付并从其保证金账户扣划或者其他结算账户扣划或其应银行要求垫付王垂关逾期贷款本息、罚息、王垂关应付的手续费、滞纳金或者其他款项时,王垂关除归还易商公司为其代偿的垫付资金以外,从易商公司代偿之日起,王垂关按代偿款月利率5%向易商公司支付违约金。曾小妹以王垂关共同还款人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名等内容。2017年12月21日,王垂关、曾小妹作为透支债务人与城南工行作为透支债权人订立《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1份,约定债务人向汽车销售商易商公司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起亚YQZ7142AE5),车辆总价68000元,债务人自行支付首付款20600元,剩余购车款债务人申请其在债权人处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47400元。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手续费4277.85元。本合同项下透支还款期数为36期,债务人以一个月为一期。债权人累计二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等内容。同日,易商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城南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城南工行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因王垂关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城南工行要求,易商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为王垂关代偿22278.63元,同时,易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现起诉要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垂关未答辩。
被告曾小妹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12月6日,王垂关、曾小妹与易商公司订立《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1份,约定王垂关因购买汽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城南工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47400元。申请易商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王垂关向易商公司交纳金融服务费4400元。如王垂关逾期还款,银行要求易商公司垫付并从其保证金账户扣划或者其他结算账户扣划或其应银行要求垫付王垂关逾期贷款本息、罚息、王垂关应付的手续费、滞纳金或者其他款项时,王垂关除归还易商公司为其代偿的垫付资金以外,从易商公司代偿之日起,王垂关按代偿款月利率5%向易商公司支付违约金。曾小妹以王垂关共同还款人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名等内容。2017年12月21日,王垂关、曾小妹作为透支债务人与城南工行作为透支债权人订立《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1份,约定债务人向汽车销售商易商公司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起亚YQZ7142AE5),车辆总价68000元,债务人自行支付首付款20600元,剩余购车款债务人申请其在债权人处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47400元。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手续费4277.85元。本合同项下透支还款期数为36期,债务人以一个月为一期。债权人累计二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等内容。同日,易商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城南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城南工行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因王垂关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城南工行要求,易商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为王垂关代偿22278.63元。
另查明,易商公司尚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特许经营许可证;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上述事实,由易商公司提供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信用卡交易明细》《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担保承诺函》《代偿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用款申请单》各1份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易商公司为王垂关、曾小妹的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依约已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向王垂关、曾小妹追偿的权利。由于易商公司尚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特许经营许可证,其从代偿款中扣减已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属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易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低于当事人约定标准,且与资金被占用损失基本相当,本院予以支持。易商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出于当事人自愿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垂关、曾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垂关、曾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代偿款17878.63元;
二、王垂关、曾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相应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7878.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所得之违约金);
三、王垂关、曾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王垂关、曾小妹负担。
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王垂关、曾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