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章、马切依·温皮茨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亚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象山裕华乳品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环城北路XXX号。
被告:周倬伊,女,汉族,1996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为与被告象山裕华乳品机械厂、被告周倬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诉讼中,原告书面确认已收悉部分涉案诉争款项,涉案纠纷得以初步解决,并籍此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象山裕华乳品机械厂、被告周倬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6.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3.42元,由原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