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万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被告:唐计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万忱诉被告唐计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付万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万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万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付万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