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萍、张大卫,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
被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辉与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李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永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永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