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振飞,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1×7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闻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徐某2刑诉〔2021〕178 指控事实 于2021年1月26日2时许,林某1致电被告人郑振飞要购买400元毒品冰毒,郑振飞同意,双方在徐闻县×××××平医院对面马路上进行毒品交易,林某1给郑振飞300元现金及微信转账1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从林某1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重,净重为0.27克,经鉴定,该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郑振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振飞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振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7克属违禁品,毒资人民币30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爱玛电动车1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专用于作案的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郑振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7克、毒资人民币300元,均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儒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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