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2004173443N。
法定代表人:王**志,局长。
被执行人:邵国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张雅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邵国成、张雅雪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闽0212行审2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101146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08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
2、本院自2018年7月24日、11月22日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张雅雪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闽D8××××号的小汽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有少量银行存款,但无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5、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雅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000元。
6、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雅雪名下闽D8××××号车辆的产权。
原告诉称
7、被执行人因经济困难,向本院提出解除账户冻结、分期付款的请求,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其请求解除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措施,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元。
本院查明
8、经查,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