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鸽路百合星城一期D座31层31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5799B。
法定代表人:刘云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帅,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萍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深圳市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