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赵国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熊美芳与被告赵国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熊美芳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美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美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