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喜庆,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民,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范海剑,男,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陈士忠,男,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承德市顺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宫后村承德兴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湛力琦,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润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4栋1层79号。
法定代表人:彭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双塔山镇。
负责人:陈志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岭,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义县中兴街39号。
负责人:许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琪明,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梅,女,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赵喜庆与被告范海剑、陈士忠、被告承德市顺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鞍山润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赵喜庆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士忠、被告承德市顺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鞍山润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喜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喜庆撤回对被告陈士忠、被告承德市顺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鞍山润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寇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