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 负责人:李晖,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杜春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徐长敏,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徐长敏、杜春玲、徐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3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徐魁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230号1单元18层4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大房预金新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培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值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