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尚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嘉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吉宝与被申请人崔尚进、王秀英、曾嘉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4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9)辽03民终3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吉宝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高吉宝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或撤销(2019)辽03民终390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吉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