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磐石市河南街爱家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磐石市。
经营者:付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磐石市河南街爱家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磐石市河南街爱家食品超市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为1万元,故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