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舞钢市杨庄乡红石岗村委会,住所地舞钢市红石岗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存,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舞钢市杨庄乡红石岗村委会与被告张振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舞钢市杨庄乡红石岗村委会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舞钢市杨庄乡红石岗村委会提出对张振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舞钢市杨庄乡红石岗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舞钢市杨庄乡红石岗村委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