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馨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光华路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欣,总经理。 被告:黄占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馨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占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馨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馨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馨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