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均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汪志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均三与被执行人汪志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均三与被执行人汪志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均三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1121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陶小曙 审判员 徐 俊 审判员 饶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