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进良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在同一个市场开商铺,被告拉了原告价值30000元的装修材料,2017年1月9日,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材料款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材料款30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进良 人民陪审员  赵国忠 人民陪审员  辛志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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