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原告:任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被告:谷成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任某与被告谷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任某,被告谷成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某、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 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欠原告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20年5 月 5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偿还,故原告依法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谷成祥辩称:我和我爱人韩某同任某认识于健身房,熟悉之后任某每次主动和我们打招呼拉家常,给我们的印象挺不错,感觉他是个有素质的老头。后来通过我爱人了解到他的婚姻原来很不幸,自杀和逃跑了好几次没有成功。当年任某为了和姚某在一起而抛弃了前妻和女儿,所以他女儿至今不认他,如今他是无路可走,身无分文,家产都被姚某控制,手机被姚某定位,家里还装有监控,可以说没有一点人身自由,我听了非常气愤和同情。他只有在健身房才有接触人的机会。后来听我爱人说任某住院了。他和我爱人提出要她做他的干女儿,要她去医院照顾他一下。我爱人无奈,把她喜欢的瑜伽课推了,照顾了他几天。还说他离了婚跟我们一起过,就拿他当干爸,我想他有退休金,一起过也合适,我们保证好好待他,他活着就有钱啊。于是我也没有阻止。6月12日他提前出院我去送他,主要是他要把他苹果手机,银行卡等物交给我。因为手机被姚某定位不敢使用,他又买了OPPO新手机新号码。手机送给我做为答谢,银行卡让我办出院手续取押金用。后来我又去了一趟医院帮他办了出院,又第一时间把押金取了出来,因为晚一点就会被姚某取走(跟她微信绑着呢),我记得是取了七千,她说七千三,请她拿出账单。因为他没钱请不起律师,我又帮他提供了起诉状的格式,他手写完通过照片发过来我又帮他整理打印出来。他去天竺法院时我半路截住公交车把起诉状和押金都给了他,当时我爱人也陪着他,他正是用钱时,我没有要过他一分钱只是希望他早日脱离苦海。后来7月27日任某和我爱人说去天竺法院办事,结果他却回来和姚某又和好了。我们想他们和好是好事,我们就不累了,本来就后悔管了但千万别把我们坑了呀!果不出所料任某回来之后立马变了一副嘴脸,和他老婆合起来开始坑害他的恩人,我就是不明白你想回来可以说明白,为什么反过来要坑害我们呢?当时我爱人不在北京了,而我在馨港上班。于是任某和姚某天天来找我麻烦,任某了解我软弱,不善言辞,爱面子的性格,于是他们直闯进入我工作的屋子里,我想和他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是他们的态度非常恶劣,姚某说她儿子是黑社会,不给钱弄死我。而任某不仅不劝架,还以一个受害者的嘴脸辱骂我和我爱人,还扬言不给钱拿大巴掌呼死我,他的日子不好过我也别想好过,天天来找我麻烦。他比我个子高,身体也硬朗,我虽然打架不怕他,但是我知道打架的下场,他打我没事我打他他会装死,以老卖老。出于理智我没有理他们,为了避免麻烦,为了摆脱垃圾人的纠缠姚某15 000元我就给了15 000元,手上没钱和网上贷。第一天他们拿到钱满意走了,第二天又来了,说再给五千元,我无奈,只好打了一个欠条。二原告拿到钱后还不满足,一次又一次找我强烈要求我爱人上门赔礼道歉,8月30日我爱人回来,气不过就去找任某理论,一言不合就打了起来,任某把我爱人推倒后,我爱人从包里拿出一把小剪刀,二原告一看事情不妙合力把我爱人的剪刀夺出来马上就跑屋子里不出来了。姚某打电话让她同事来了好几个把我爱人围住也打了起来,好几个打我爱人一个。警察来了之后,二原告出来了,任某背心多出一个洞。其间我爱人被任某控制,我拍照片,结果姚某过来要把我手机打地上的意思,我赶紧不敢拍了。当晚派出所处理结果是我又赔偿了姚某三千元,理由是我们上她家挑事,实际是他们要求的,由于我嘴笨,脑子一片空白我都认了,希望破财免灾就此结束。肖警官说从此互不打扰就此打住,我们都签了字画了押。可是二原告不守承诺拿个假欠条一而再再而三的打扰我的生活。事情过去之后我越想越气,我和我爱人都大病一场。同时感谢任某给我们上了生动一课,现在我才知道什么是东郭先生和狼,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忘恩负义!是任某求我们帮忙,为什么弄个自己没理?他又不是小孩子为什么他的过错让我承担?明明就是欺负我嘴笨,爱面子的心理。这一切都是任某造成的,姚某你应该找你老公,她明知错在任某,但她的经济来源全指任某,所以把所有怨气都撒我们身上。他在外一个半月过的潇潇洒洒,好吃好喝,又买手机又租房子,还要我爱人陪着。最后还要赚一把。我的一次又一次妥协让步换来的却是他们的得寸进尺。姚某一次次找我们领导说我挑拨她们夫妻离婚要求开除我,既然我们单位都知道我的丑事我也无所畏惧了,我凭什么给他五千?综上所述,原告夫妇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不当得利,敲诈勒索理应追求其法律责任,他们的道德极其恶劣。恳请法官从严处置他们。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为任某、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任某称其于2019年5月31日至6月12日住院。出院时,任某委托谷成祥办理出院退款手续,将银行卡等交付给谷成祥,谷成祥用任某银行卡取款。 2019年6月18日,任某名下银行卡发生四笔ATM取款,金额合计7700元。 谷成祥称将所取款项交给韩某,款项用于任某开销。任某称谷成祥通过韩某仅交还部分,尚欠部分出具欠条。 2019年8月16日,谷成祥出具《欠条》,载明:谷成祥,身份证号(略),今有事向姚某借钱伍仟元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5日前还清。借款人:谷成祥。 谷成祥称上述欠条是生命受到威胁时书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谷成祥受任某委托办理出院退款手续,所退款项应交付任某,谷成祥在答辩状中称半路截住公交车把押金交给任某,在庭审中称把钱给了韩某用于任某开销,其陈述前后不一致,且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难以采信。谷成祥称受胁迫签署欠条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欠条显示谷成祥承诺于2020年5月5日前支付5000元,任某、姚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谷成祥支付原告任某、姚某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谷成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谷成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翔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聂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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