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天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周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聂天雨与被告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天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3599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23日,被告周浩因资金不足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5998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35998元给被告。原告和被告口头和微信约定借款后月底归还,经原告微信、电话追收多次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浩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通过被告办理小额贷款,获得27000元额度,2020年11月13日在套现的过程中使用两笔额度9899元,被告承诺该19798元帮原告套出后转入原告卡中,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将款项给付原告。此后,被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元;于2020年11月23日分两笔共向原告借款800元;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2020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款项分别为套现款项19798元及原告转账交付的借款16200元,关于转账交付的借款16200元,原、被告双方形成的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尚欠原告16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套现款项19798元,虽然对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是被告已承诺原告套现后予以返还,且原告的额度19798元已被套现,故被告应当履行返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聂天雨欠款35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周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莹 书 记 员 张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