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余涛,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雪红,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景红军申请执行李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李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景红军支付货款93000元及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李雪红负担。因李雪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景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1日、7月28日,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李雪红名下有银行存款1240.27元,本院予以扣划,并用于交纳执行费。
三、2021年5月31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李雪红不按要求报告财产,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认为没有必要再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实地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93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240.27元用于交纳执行费,尚有93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