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栋,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恒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艳,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
杨国栋与马洪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矫键,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坤,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泽因与被上诉人杨国栋、马洪艳、矫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0)辽740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查清以下事实:1.案涉3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2.如果属于借款,矫键于2018年7月10日向马洪艳还款5万元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3.杨国栋在二审期间提供的矫键与其微信转款是否属于偿还借款。4.杨国栋与矫键是否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20)辽740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河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