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3003008999L,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肥西县财政局国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44264659,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金寨南路肥西宾馆新楼。 法定代表人:武宗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子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526588,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A-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子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子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审判员 吕爱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