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秀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文丽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秀玲诉被告文丽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钟秀玲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秀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1.34元,减半收取计1320.67元,由原告钟秀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岳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丽洁 书 记 员 林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