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明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晓虎,男,1984年11月15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裴海霞,女,1987年4月7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安书平,女,1987年4月12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虎、裴海霞、安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政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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