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由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高新区。

被告:费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时发现原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由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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