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跃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王会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信跃明与被告王会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信跃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家里建房子,原告为其送材料,材料费及运费共计23500元,原告每年打几次电话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总说等几个月就付。至今被告拒接原告电话。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会平未予应诉及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原件1份,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从事运输行业数年。2013年被告在邵阳县九公桥枫江村建房子,到邵阳市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两人由此认识。原告为被告运输材料,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运费。之后被告拖欠运费及原告垫付的材料费未付,两人结算金额为23500元。2013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信跃明材料及运费贰万叁仟伍佰元(23500元),王会平2013.10.20”。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欠下原告运费及材料费而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双方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期限,被告可以随时支付,原告在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请求被告支付欠款。该款拖欠多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会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信跃明欠款人民币23500元。 上述款项被告王会平可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0919)。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王会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信跃明预交,由被告王会平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金玲 审 判 员  简寻源 人民陪审员  邓小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琦标 书记员唐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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