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炎帝大道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郭东,局长。 被执行人黄代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黄代新作出的随县市监处字〔2020〕96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随县安居镇长庆街(司法所旁)招牌为“小黄牛肉馆”早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黄代新正在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黄代新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自2015年开始在上述地点从事早餐服务活动,其口述因太忙而未办理相关证照。因其未建立相关经营台账,无法查明准确的营业额和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2020年4月2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0年4月28日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0年5月13日向其送达了随县市监处字〔202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20年5月25日缴纳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40000元。2020年12月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下余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元,总计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加处罚款未按法定程序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加处罚款决定书,故加处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随县市监处字〔202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余罚款40000元。 二、被执行人黄代新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下余罚款40000元的义务。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黄代新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天耀 审 判 员  马定铭 人民陪审员  池 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东玲 书记员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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