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申请人: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1、王某2与被申请人刘某1、刘某2、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刘某1、刘某2、柳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刘某1、刘某2、柳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某1、王某2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