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海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楼铺面;
法定代表人:剡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樵鹏伟,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社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海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社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808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海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甘1102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雅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