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传学,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祝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云,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志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贵州省大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学义,男,57岁,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大方县对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对江镇堰塘村。

法定代表人:彭红鹰,大方县对江镇人民政府镇长。审理经过 原告赵传学、祝东与被告周志友、吴学义、大方县对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赵传学、祝东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传学、祝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传学、祝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3元,退回原告赵传学、祝东。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章 英

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

人民陪审员  徐 玥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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