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香,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皓,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有凡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伟与被告有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香、杨程皓、被告有凡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方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有凡敏立即还清借款195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有凡敏承担起诉之日至还清此款止的银行货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有凡敏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5日有凡敏收到方伟人民币185000元,有凡敏给方伟出具一份借据为凭。2020年10月29日有凡敏欠方伟入股款10000元,有凡敏给方伟出具一份欠据为凭,合计为195000元。此款经过方伟多次找到有凡敏索要,有凡敏均已没有钱为借口,拒绝还款,为此,方伟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有凡敏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承担起诉之日至还清此款止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本案的诉讼费用。 有凡敏辩承认方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有凡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方伟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9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有凡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彤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