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宝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326。 被告:郑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453。
审理经过
原告袁宝欣与被告郑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本案在本院发出传票传唤原被告到庭参加开庭时,原告袁宝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宝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25元,由原告袁宝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智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