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宝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326。 被告:郑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453。

审理经过

原告袁宝欣与被告郑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本案在本院发出传票传唤原被告到庭参加开庭时,原告袁宝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宝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25元,由原告袁宝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智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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