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庆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13-134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东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北海仲字第13-134号仲裁裁决书中载明:“一、被申请人刘东向申请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90927.69元。二、被申请人刘东向申请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依托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刘东证券、工商登记、税务、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家勇银行账户;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东限制高消费,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5元(案款1255元,执行费50元)并将案款1255元支付申请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进一步查获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13-134号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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