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亨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00号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98EX3。 法定代表人:谭延亮,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黄远,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友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8号院4号楼18层1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D37M45。 法定代表人:王坤。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亨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友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亨彦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冀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晓燕 书 记 员 岳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