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首道,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林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刚,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华,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龚书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三台山大道与枫杨路交汇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彬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文斌、林刚、龚书军、原审被告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沈 阳 审判员  赵迎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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