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黑龙江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峻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黑龙江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银行账号:01×××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7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银行账号:55×××32)内的存款89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黑龙江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银行账号:01×××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7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银行账号:55×××32)内的存款89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