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萨塔尔·萨迪克,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许登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萨塔尔·萨迪克与被执行人许登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登普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萨塔尔·萨迪克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各类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江西五十铃车×××。 三、法院2021年9月15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1年5月、6月、7月、8月、9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五、2021年9月17日委托裕民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六、2021年9月21日执行局长与申请执行人萨塔尔·萨迪克进行终本约谈,并拍摄视频为证。 七、2021年9月24日到墨玉县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江西五十铃牌车一辆。 八、法院2021年9月24日依职权将许登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萨塔尔·萨迪克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登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萨塔尔·萨迪克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登普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许登普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