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青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李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熊桂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张高山,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王华丽,女,****年**月**日出生,白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钟高升,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韦柳妃,女,****年**月**日出生,白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郁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宋林,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紫御山水紫御大厦。
法定代表人:向元海,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青华、李俊、熊桂玉、张高山、王华丽、钟高升、韦柳妃、郁磊、宋林与被执行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九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822民初1295号、(2017)湘0822民初1318号、(2017)湘0822民初1315号、(2017)湘0822民初1322号、(2017)湘0822民初1293号、(2017)湘0822民初1310号、(2017)湘0822民初1299号、(2017)湘0822民初1303号、(2017)湘082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且依法向被执行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鉴于上述案件所申请的被执行人均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均系以金钱给付内容为执行标的执行案件,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符合便民、高效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要求,便于执行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申请执行人李俊、熊桂玉、张高山、王华丽、钟高升、韦柳妃、郁磊、宋林等申请执行以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本院(2021)湘0822执408号、(2021)湘0822执409号、(2021)湘0822执410号、(2021)湘0822执411号、(2021)湘0822执412号、(2021)湘0822执413号、(2021)湘0822执414号、(2021)湘0822执415号八件执行案件并入本院(2021)湘0822执416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