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老戴锅炉水暖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104国道食品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2130922MA0AKHJB2G;
经营者:尹忠华,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增平,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赵青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县老戴锅炉水暖配件经销处诉被告赵青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青县老戴锅炉水暖配件经销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老戴锅炉水暖配件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县老戴锅炉水暖配件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青县老戴锅炉水暖配件经销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