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龙,江苏骏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维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汶轩